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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甘肃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7-21 10:16:00 点击:

重庆市甘肃商会章程

20201216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重庆市甘肃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译为: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英文缩写:GCCC)。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甘肃籍人士在渝投资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育并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团结、诚信、守法、贡献;坚持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会员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为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服务;服务会员并协调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重庆、甘肃两地的商贸交流,为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活动地域:重庆市;本商会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甘肃与重庆的经贸合作服务(组织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组织考察等);

(二)团结凝聚会员,随时推广先进经验,树立优秀典型;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协助会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五)为会员举办多样化的活动和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六)发扬甘肃人诚恳、踏实、敬业、爱国的传统美德,全力打造甘肃商界的名牌,树立甘肃商人良好形象;

(七)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十二)开展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履行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

凡甘肃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渝投资兴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与甘肃省有投资业务往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执照,均可自然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及本会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为本会服务,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

(五)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参加本会前没有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和取缔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

)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和活动,为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诚实守信,有不良经营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参加本会活动有损害商会名誉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三)半年内未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且无任何书面说明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有违反本会制度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或修订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4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制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采取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会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四)处理与本会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及时增补会长,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会议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其他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2/3以上的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及时通报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资料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于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秘书处人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商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商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以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12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